2007年11月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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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赠与儿子逃避债务法院撤销
叶长杉 潘义聪

  父母把自己的合法房产赠予给儿子,这看起来似乎是合法的行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却未必。10月30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就当庭判决了一件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案件,判决撤销张某夫妇将三间三层的街面房所有权转让给儿子小张的行为。
  法院查明,张某有货款债务18万余元,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发现,张某夫妇将夫妻共有的三间三层街面楼房以析产的方式无偿转让给儿子小张,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
  法院认为,张某夫妇将楼房析产给儿子小张,实质上是他们向其子小张无偿转让财产。而该转让行为降低了张某的清偿能力,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张某至今仍拒不清偿债务,故该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某夫妇对法院的开庭通知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等诉讼行为,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温岭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的规定,作出了撤销张某夫妇转让三间房屋给他们儿子的行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